管理制度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提升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按照《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车改发〔2018〕1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湘车改〔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车辆类型为轿车、商务车、大型客车。

第三条车辆统一归口后勤处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务用车在权限范围内的迎接上级检查、调度使用、维修保养、保险保管、办理年检、报废申请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车辆基本信息、管理台账和驾驶员档案;

(四)负责加强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保障公务、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公务用车优先使用校有车辆,以社会车辆为补充。

第二章公车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五条公务出车均需通过“湖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履行派车程序,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申请,按要求填写用车人姓名、使用时间、用车事由、目的地等信息,经后勤处公车管理员派遣后方可出车。公务出行实行网上调度和实时监控。坚持一事一审批,先申请后审批再使用原则。

第六条后勤处加强车辆使用管理,统筹公务用车信息调度、实时监控、数据分析等,做好跨部门调度,提高公车利用率,确保公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七条轿车、商务车主要用于学校领导公务用车、重要接待、学术交流和其他重要事项等。大型客车按照重要活动用车、校领导公务用车和二级单位公务用车的先后顺序安排出车,学生活动、教职工婚丧等不在派车范围之内。

第八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九条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允许,不得将车停放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过夜。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公车私用,不得将公车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学校对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维修、保险和其他费用实行定额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的,按学校追加经费程序报批后列支。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费用除进行银行转账外,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财务票据和费用清单。公务用车油卡限制车号,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

第十三条实行定期保养制度,定期在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约5000-7000公里里程保养一次。非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在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并建立《公车维修保养台账》(附件1)。健全公车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章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严格实行额度控制。全校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由财务处统筹编制。

第十六条在长沙市区内可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进行按次按距离包干,即按距离里程发放一定交通费用包干予以保障。里程包干费用标准为每公里包干金额不得高于出租车每公里费用。(出租车起步价:白天起步2公里8元,夜间(22:00——次日5:30)2公里内10元;车公里价:白天2公里以上续程单价每公里为2.0元,夜间(22:00——次日5:30)2公里以上续程单价每公里为2.4元。)

第十七条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据实报销。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各二级单位建立《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台账》(附件2),不得虚假捏造出行次数及距离,严禁变相定额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九条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任何二级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油费、过路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任何人驾驶私车用于公务活动时,凡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以及出现交通事故,一律由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校务公开和校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纪检监察室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二)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三)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四)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五)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六)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理模式。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抓好本单位公务用车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授权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颁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客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院发〔2013〕76号)、原《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院发〔201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车维修保养台账

2.公务出行租用车辆申请单


2023年10月25日 14:38